海南省林业系统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
二、实施机关
省级、市县级政府(由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三、法律依据
(一)《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3.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三)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
1.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名称、生长地点(含坐标)、日常养护责任人、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定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材料。
4.移植和养护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树名木现状(生长势、生长环境、保护现状等)、拟移植区域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现状、移植时间、移植技术方案和养护方案(包括养护技术、养护人员、养护周期、巡护计划等内容)。
5.能够承担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养护费用的资金承诺书。
6.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书。
7.公示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对古树名木基本情况、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移植和养护措施等内容在古树名木生长地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请说明处理情况。
(四)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延续
1.古树名木移植延续申请(说明延续原因)。
2.原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程序
(一)国家一级、二级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不含海口、三亚)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拟同意后,再提交申请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组织听证);
3.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国家二级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海口、三亚)
1.申请人向海口、三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海口、三亚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组织听证);
3.审查合格的,由海口、三亚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海口、三亚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三)国家三级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组织听证);
3.审查合格的,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延续
1.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六、审批期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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